房地产项目合作模式风险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已是普遍形式,其合作开发的模式主要有合伙型联建、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两种。两种合作开发模式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因缺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导致合作合同无效的风险、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审批与登记影响合作合同效力的风险、土地使用权瑕疵风险、资金不足风险、以预售款充抵投资的风险以及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中房屋分配约定不明、提前购入风险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投资数额大、周期长、资金回流慢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房地产持续运营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为了项目的正常运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更需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大量社会资金亦积极投入房地产行业。此外,政府这几年逐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一些开发商遭遇拿地难题甚至频发“地荒”,另外一些企业拥有待开发土地却苦于缺乏资金和资质,合作开发可以使上述企业取长补短,推动了资金和土地的有机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合作风险,尤其是在房地产不景气时,可能会给任何一方带来损失。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房地产合作开发可以简单地说是:当事人各方约定,各自分别提供土地、资金、技术、管理、劳务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于产品建成后按约定比例分取房屋、土地使用权、利润等的房地产开发。 (一)法人型合作开发 1、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由各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分别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显而易见:责任明确、组织机构稳定,人事安排及操作比较规范,如各方守约,可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能同心同力,也就是说,发生纠纷的概率很小。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组建项目公司需要较长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前期费用较高,容易错过商机等。此合作开发的设计至关重要: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的项目操盘,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项目合作建设的规模、速度等事项。 此种方式成功的例子较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