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以房抵债涉及的税收、会计及法律问题探讨
甲方(房地产企业)与乙方(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乙方为甲方施工建造5栋楼房,合同款5000万元,甲方支付1500万元后(乙方提供了1000万元的发票),无资金支付,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以两栋楼房抵偿乙方工程款,金额3000万元,乙方自行销售,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并按约定时间交房和提供办理两证的资料,合同尾款500万元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否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溢价部分产生的税收由乙方承担。现在甲方已根据乙方的要求开具销售发票4000万元,账务处理:收入4000万元,冲减应付工程款3000万元,挂应收款1000万元。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溢价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是乙方不愿承担,称当时说好的只是营业税及附加,没有其他的税种,如果甲方硬要乙方承担,那么乙方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办理、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探讨问题:
1、
甲方以房抵债的价格是否存在计税价格的问题,抵债时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价差,现在
的开票价格(与购房人签订的售房合同价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也存在价差,如果价差比较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会调整计税价格。
2、
甲方1000万元的应收款如何解决,无法收回,能否作为坏账处理。
3、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300万元)解决纠纷,乙方将以前的票具
全部开全(即50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甲方是冲减应收房款300万元,还是计入开发成本,或者是营业外支出。此外该违约金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价外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4、
经济合同中的赔偿金额在法律上是否有最高限定,如果乙方没有实际的损失,而要求的
赔偿金比较高(500万元)的话,法律上是否会支持乙方,另外税务机关是否能让甲方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是仅凭双方的赔偿协议,还是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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