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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9 21: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6 11:53:12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业-中介代理服务:
    1、无船承运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2、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3、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国税发[2003]65号)
    4、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5、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苏地税发[1996]74号)
    6、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苏地税一函[2006]3号)
    7、**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苏地税一函[2006]3号)
    8、对航空运输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9、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苏地税发[2005]156号)
    11、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 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0、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国税函[2002]1095号)
    11、保险代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2、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14、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1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服务业-租赁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25号 执行时间:2001-1-1)
    2、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的规定: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二、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52号 发文时间2006-12-15)
    3、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发文时间:2008-03-03
    4、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份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服务业-旅游
    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服务业-仓储
    1、试点物流企业仓储业务业务税项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服务业-旅店、饮食
    1、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财税[2006]66号)
    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服务业-其他各类服务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美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付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的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财税[2003]16号)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3、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为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4、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
    5、勘察设计费业务税项扣除。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6、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免征营业税。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69号)
    7、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价款后的金额为营业税计征营业税。
    9、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苏国税发[2006]107号)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10、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11、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继续免征营业税等。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苏财税[2009]1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4800元的营业税等税收优惠。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5、全面提高个人营业税起征点。自2003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苏地税发[2003]225号)
    16、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苏地税发[2005]156号)
    17、为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6]88号)
    18、自2007年7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税[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未能单独核算的,照章征收营业税。(财税[2007]143号)
    19、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2-7-20 11:37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1-9 10:11:34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规定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17 09:19
  • 签到天数: 78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2-19 08:23:26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才知道有这么多,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2-19 09:48:17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谢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9 15:33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4-13 10:49:31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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