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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兰

[筹划] 税收筹划:土地转让与投资入股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10 22:41: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类似的问题要学习一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5 14:08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12-11 14:58:39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经营变,看看是否有用?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18 03:31:29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前排支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2-20 15:24:13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土地转让涉及税收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5 14:04:26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中很常用的筹划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5 21:59:38 |显示全部楼层

    hah a

    好东西分享分享11111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2-26 14:08:18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的很有心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3 12:2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30 15:19:35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借鉴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30 15:29:16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30 15:37:11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方案二中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点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根据财税[2006]21号文,“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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