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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一、二、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7-12-30 08:26:22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应税收入的界定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规定
      1、纳税人
      纳税人就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所得税法按企业组织划分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确定的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规定包括了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六个方面,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所得税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税法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收入总额
      (1)收入总额的一般界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所谓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所谓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所谓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谓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所谓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所谓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谓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所谓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所谓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凡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也就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中对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既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等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既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 分期、分成确认收入的实现的界定
      对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规定: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确认收入的其他界定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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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2-30 14:09:14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一、二、三...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2-30 22:53:42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2-6 22:24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8-1-2 18:02:38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一、二、三...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8-1-2 20:49: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ddddddddddddddddd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3 09:54:34 |显示全部楼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人都是新课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3 11:17:45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4 22:44:05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6 11:19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8-1-9 20:59:08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8 09:23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8-1-17 16:21:56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一下!!!!!!!学习学习学习一下!!!!!!!学习学习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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