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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配套幼儿园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er    时间: 2015-3-3 17:01
标题: 配套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
完工时:借:开发产品-幼儿园
               贷: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
对吗?移交时怎么做分录?
还是,因为属于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而不用以上述方式结转到开发产品,等到小区竣工验收时候直接分配到住宅项目?
借:开发产品-一期+分摊过来的幼儿园成本
     贷:开发成本-一期+分摊过来的幼儿园成本?


作者: 1057943776    时间: 2015-3-4 09:05
第一笔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5-3-4 16:09
此类情况,幼儿园虽然是公共配套设施,但是在交付使用后,其成本即使你已分摊到可售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将被调整出来,其成本不得扣除。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5-3-4 18:44
在计算成本时,如果你有移交给相关部门的证明,是可以在计算土增是扣除的
作者: gooder    时间: 2015-3-5 14:42
怀传 发表于 2015-3-4 16:09
此类情况,幼儿园虽然是公共配套设施,但是在交付使用后,其成本即使你已分摊到可售成本中,在土地增值税清 ...

那项目最终完工验收之后怎么处理?报表上还挂着开发成本去注销该项目公司吗?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5-3-6 09:00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作者: regalhotel    时间: 2018-11-20 15:51
成本分摊至可售产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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