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4-2-18 23:03:07

【税局答疑】房企按规划建设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可按公配处理?

【税局答疑】房企按规划建设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否可按公配处理?
问题:黄冈地区房地产企业按项目规划建设的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人防车库实际建设成本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分摊到其他业态中(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业态),并计入土地增值税成本可扣除部分?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九鼎财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机构: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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