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3-12-4 10:21:01

【税收政策】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到期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执行: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 3%。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2%。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市区范围是指高新区、经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所辖行政区域。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划分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划分为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执九鼎行以下核定征收率: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为7%。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 5%(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7%。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 7%。本公告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 月31日止。《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地税函〔2011〕109 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临地税函〔2012〕40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15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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