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3-11-3 13:53:23

【税局答疑】已开具税点的工程预付款发票是否要红冲,再重开不征税发票?

【税局答疑】已开具税点的工程预付款发票是否要红冲,再重开不征税发票?问题: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去年12月在收到异地工程发包方的工程预付款7,700万元后,开具了9%税率的7,660万元的普票和40万元的专票给发包方,由于当时没有任何进项发票,我公司于今年1月份按照9%的税率全额分别在注册地和项目地缴纳了增值税款。请问我公司现在是否必须要对已开具税点的工程预付款发票作红冲处理后,再重新开具不征税发票给建设方,并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九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取得为建筑服务的预收款,应开具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发票开具有误需将开具的专票和普票红冲后重新开具,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向预缴地所属的税务局申请退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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