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3-9-25 09:29:21

【税局答疑】红线外成本税务处理答疑汇总

【税局答疑】红线外成本税务处理答疑汇总
(一)福建省税务局

红线外市政配套可否在土增清算时扣除?问题: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在红线外建设的学校、公园、路桥等市政配套,在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相关成本可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这些公建配套在土地拍卖合同中有约定。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10-11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政府无偿配建住宅作价是否可作为地价成本抵减的提问问题: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开发有XX项目,作为竞得该地块的条件之一:项目需在竞得该地块的同时无偿为政府提供配建住宅一栋。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该无偿配建住宅需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相关政府单位,并按照作价(未确定具体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实质为企业是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即企业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抵偿。因此该无偿配建住宅的作价(具体以移交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可否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作为抵减?在增值税计算上作为销项税额的地价抵减?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无偿配建的住宅对价如可以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则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价款扣除;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对应的作价不能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增值税计算时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文件依据: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3-10(二)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红线内外建筑成本的问题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项目规划中有一处建筑物规划是位于建筑红线内,后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此建筑物处于建筑红线以外,现我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我公司原位于红线内现处于红线外的建筑物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内扣除?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故根据您问题描述情况,红线以外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3-24(三)安徽省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代建的学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问题: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红线外代建一所学校,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其中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包含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请领导给与解答,谢谢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1-05-08(四)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年)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的规划红线之外,企业改造了一条道路,发生的市政路改造、绿化、站台建设、路灯维修等支出,是否可作为开发成本在税前列支?答:如企业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项改造支出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项目,则该项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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