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3-8-11 10:35:21

【税务稽查】个人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所得被稽查


【税务稽查】个人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所得被稽查
林*桃:(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6172)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一稽罚告〔2021〕6号),我局人员先后向你身份证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一稽罚告〔2021〕6号林民桃(纳税人识别号:350127********6172):对你个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梧岗村72-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个人于2014年1月将实际持有的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意大利籍人夏佩义代持),以夏佩义名义与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同年2月26日办妥股权转让变更手续;2015年7月25日,你个人与何传强(宇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对价实际为14000万元人民币。根据(2011)宁民初字第84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18)闽01民初6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案卷资料,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你个人确为实际持有华府房地产公司40%股份的股东,夏佩义为代你持有股份,且你实际持有的华府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已实际转让,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4000万元。你个人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应补缴印花税30,000元,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我局已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8号)通知你个人,经向你个人身份证住址地址以及配偶地址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未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至2021年5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现已超过限缴日期。综上所述,你个人实际隐瞒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罚款6,012,000.00元。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panguifu 发表于 2023-8-12 10:57:48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panguifu 发表于 2023-8-12 10: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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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uifu 发表于 2023-8-12 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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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uifu 发表于 2023-8-12 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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