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3-2-3 15:19:19

【税局答疑】外购礼品赠送客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否都视同销售?

【税局答疑】外购礼品赠送客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否都视同销售?
问题:公司订制了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专用发票, 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为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增值税是要视同销售抵扣进项,还是不视同销售作为个人消费做进项转出?谢谢答复: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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