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9-8-15 09:53:30

例解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是居民或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同,具体如下:
1、居民企业之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二条,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即首先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例:2015年九鼎房地产公司以账面净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土地对居民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为2000万元。
根据财税116号文件的规定,九鼎房地产公司可以对2000万元的所得可在连续、不间断且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九鼎房地产公司选择5年期限确认所得,则具体税会调整如下图所示:
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815/111109dfa00e4582a0c13324ed9e6b52.png注意:若在5年期限内,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收回或转让,应在收回或转让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确认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一次性调整投资计税基础。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假如九鼎房地产投资其100%控股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递延纳税年限与上例存在差异外,其余处理方式相同。
所以,居民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需分清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正确选择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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