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9-8-8 09:55:29

自然人股份委托代持风险提示



在房地产税务咨询中发现,房地产企业经常存在自然人“代位持股”的现象。所谓自然人“代位持股”是指,隐名股东(实际持有人)与显名股东即(名义持有人)签订委托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代替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
之所以会有股份委托代持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②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③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④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隐名股东不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会签订委托代持协议,由显名股东代替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有些隐名股东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只是双方进行无法律效力的口头约定,忽略了签订委托代持协议这一重要环节,为后期资产归属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所以在此提醒有委托代持意向或已委托代持未签订协议的各位,切记签订或及时补签委托代持协议。
另外,在自然人“代位持股”中,选择合适的代持股人非常重要,恰当的选择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代持风险,在这可以参照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开发产品销售后,企业将实现巨额的利润。此时如果前期没有操作规范,利益面前将会考验人性的弱点,所以提醒各位在委托代持时一定谨慎操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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