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9-7-11 08:41:22

价税不分离,纳税有损失



我们在企业服务时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仍然按照合同总额签订,增值税没有进行价税分离,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不够重视,但损失是容易导致企业多纳税,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率下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减少
房地产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相当于企业预付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签订的是包干价,则增值税税率越高,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越大。
但是在当前减税降费的趋势下,税率降低,例如2019年4月1日后,采购材料适用的税率由16%变为13%,建筑服务税率由10%变为9%。税率下调导致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导致企业支付的成本变相提高。
(2)增值税税款部分多缴纳了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企业签订的各项应税合同没有进行价税分离,对税款部分也应缴纳印花税,加大了企业的应税负担。
综上,考虑到国家兼并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为两档的预期下,建议企业合同谈判时,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合同金额;签订合同时,合同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应价税分离、分开列明,同时注明付款时由企业按照当时适用的税率支付税点,以便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和印花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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