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霞 发表于 2017-8-8 15:28:07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1206号            2017-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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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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