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清风 发表于 2015-3-20 15:04:25

私车费用报销涉税问题简析

私车费用在企业报销: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私车费用报销无论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费用形式入账都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只是一是是否与公司运营成本支出发生关联。如果与公司运营无关联,仅仅只是补贴收入。那么列入工资、薪金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与公司运营有关,即常说的私车公用,则需形式合法合理。要签订合同,资产本身成本不可归集于单位,同时还要以合法合理的费用形式入账。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发【2004】097号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费、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理解:无法取得单位抬头发票,或者与车购置及附加密切不可分的费用要与运营成本分开。私车公用可入账运营费用,不可将资产本身成本归集于单位。个人所得税政策:国税函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公务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明确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文计征。国税发【1999】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交通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为避免私车公用视同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形式上要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合同;合同中可约定承担汽油费、过路费、修理费,但不可约定车辆购置费、折旧费、保险费在公司列支,原因参见苏国税发【2004】097号文;2、车主在取得与运营有关的费用票据时,注意开具单位抬头。3、    如合同中另行约定租赁金额,则车主需开具租赁发票。4、    部分税务机关同意无租但承担费用租赁方式及合同,具体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

sam403 发表于 2015-3-20 15:23:58

谢谢分享。。。。学习了。。

blct123 发表于 2015-3-21 07:53:18

讲的好,要学习

胡新强 发表于 2015-3-21 09:54:55

很好,学习一下

开心的云 发表于 2015-3-21 10:23:25

谢谢分享

伊林 发表于 2015-3-21 15:23:57

分享学习,感谢楼主

xcwrm 发表于 2015-3-22 09:18:23

很好的东东看看

chenpuxin 发表于 2015-3-22 15:15:05

学无止境

chenpuxin 发表于 2015-3-22 15:47:03

效率提速

HNKJR 发表于 2015-3-22 18:37:13

好,有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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