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雪夜归人 发表于 2014-9-4 12:30:29

投资性房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价值增加部分不应交房产税

**** Hidden Message *****投资性房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价值增加部分不应交房产税曹辉 A公司于2011年初开始将原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1500万元作为该投资性房产的帐面价值(该房产2009年以1000万元购入,2010年6月起无偿出租给关联方使用)。对于投资性房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价值增加部分,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作为房产计税基础,缴纳房产税。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认为投资性房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价值增加部分不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房产价值,不应交房产税。理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对房产税计税房产原值明确规定如下:“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Hidden Message *****

怀传 发表于 2014-9-4 13:47:57

学习、学习。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4-9-4 17:44:32

这个问题遇到过啊,先回复

一包针 发表于 2014-11-4 10:49:42

这个问题要好好学习

索菲 发表于 2015-4-30 11:13:04

学习学习

suifeng8470 发表于 2015-6-13 15:47:22

来学习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资性房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价值增加部分不应交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