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专题】开发商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探讨问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客户办理完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否则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结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推迟3个月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共支付客户违约金300万元。有人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也有人认为:经济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865号文件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是题中所说到的情况。
请问: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865号文件执行?
**** Hidden Message ***** 因地而已,可交也可不交,关键是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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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D :P 也很想学习一下:D :D 这个问题我们还没遇到过,很想知道是怎么处理的 学习下没遇到这情况 我也想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学一下,看看如何。:D 学习学习再学习:P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不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
2、房地产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应参照执行国税函86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