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爱——税务公告: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本帖最后由 苍生笑 于 2014-1-15 11:55 编辑曾经,多少地产会计精英为了下面这段话挥笔泼墨,指点江山,但在在具体执行时候又不得不在当地税务局面前竞折腰!为什么呢??因为建造成本是否含地价?是否含?还是不含?理论界、实务界为此经常口水大战,是哪句话呢?您一定熟悉: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补偿房产面积如超过原产权房产面积的,其超出部分,应按向拆迁户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各地方税务局对核定的成本价是否含地价掌握政策不一,还讳莫如深!近20年过来,也只有珠海地税局万丈豪气,发布了《珠地税发[2005]415号》,明确规定:“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呀!
回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到底怎么缴纳?地产会计为此多了很多白发。如今,2014年,这迟来的爱呀,终于迎来好消息:税务总局给广大地产会计们指点了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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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图兰朵 发表于 2014-1-15 1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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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神速啊:handshake 看看学习了,哈哈 为什么下载币聊啊 这次可与好好学习学习 回复学习 一路有你 真好:handshake xx学习一下。 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