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之 发表于 2012-10-17 11:22:41

并购案例

问:我公司收购一家公司,与银行签订一份《并购贷款合同》,合同注明资金用于并购A公司使用。现在,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第三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要求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局的要求是否合理?这部分利息我公司补税可否计入投资成本?这部分利息以后怎么处理,假设我公司以后年度吸收合并A公司,能否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33号)是对2009年度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答复。文件适用范围具有限制性,并不普遍适用于纳税人,也不适用于自查年度之后的事项处理。
  即便在原法下,关于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在新法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已不再要求资本化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此也无相关资本化处理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直接扣除。企业以后再行转让投资时,可以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成本。国务院全面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基调确定以来,国税总局已于今年2月发文规范重组增值税免征事项,近日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重组免征营业税”,代替了此前申请免征“一事一议”的国税函形式。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重组免征流转税的经济意义有多大呢?记者从多家上市公司及投行处了解到,目前中小型重组项目涉及流转税费用不高,但大型项目涉及税费巨大,几乎相当于“壳”价,在筹划过程中常出现因缴税问题协调不利而终止项目的情况。   近日,为明确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税总局制定并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文件。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新规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   众所周知,企业运作改制重组常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其导致的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无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出资则涉及营业税,两者构成企业重组中的主要成本之一。   在本次下发的营业税“免征令”前,今年2月,国税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明确“资产重组符合条件者免征增值税”。   重组免征流转税对A股“卖壳买壳”等并购运作意义有多大?   “对于不少中小型重组项目,以前普遍也不交。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是企业可与国税总局直接沟通,由后者批复并以下发国税函的形式,允许免征。”不少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类似一事一议的情况颇为普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6号等。   “其二,运作重组项目会选择多种避税手段,如将拟注入、置出的资产打包在有限责任公司内,以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交易,根据财税〔2002〕191号,也可起到减征、免征营业税的效果。”上述人士说。   但另一方面,对于A股不少大型并购项目,流转税所涉成本甚巨,税务筹划往往成重组双方谈判焦点,若直接免征,意义不容小觑。   举例而言,2009年12月25日,上实系重组以“上海医药(601607,股吧)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及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形态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吸收合并完成后,后两者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上实系为重组而弃两壳,超出了多数人意料。但以税费考量之,其用意或见一斑。   假设当时上实系选择卖壳,便要将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整理成净壳,须由上实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两公司资产。根据两公司2009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回购涉及的税费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费率合计约在45%至55%间,折合税费上亿;如出现评估增值,那么税费就可能已经抵消掉卖壳赚取的收益。 上一轮券商并购潮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从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的合并到中央汇金、建设银行等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出手拯救高危券商,当时的并购主要是在行政主导下进行的,实施合并收购方往往具有很强的实力,而被兼并的往往是一些高风险的券商。随着西南证券在2011年3月5日发布公告,称已与国都证券签订重大重组意向书,意味着国内首例上市券商并购重组正式出现了,新的券商并购浪潮也可能因此而揭开帷幕。一、西南证券收购国都证券的背景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受到严重的打击,由此导致国内证券公司的业绩大幅度下滑,因此做大做强以抵御风险成为证券公司目前立足于证券业的目标之一。随着西南证券与国都证券签订重组意向书,这也宣告国内首例上市券商并购重组案正式开始。国都证券于2001年成立,它是在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身原有证券业务基础上整合而成立的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西南证券是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而设立,注册资本为19亿元,并于2009年登陆资本市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也因此更名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所公布的2007、2008以及2009年证券公司的排名来看,无论是总资产、净资产还是净资本,国都证券的排名都比西南证券的要靠前,在券商的分类上,国都证券为创新类券商,而西南证券为规范类券商。但是2010年有关的公开数据显示,西南证券的净资产约为国都证券的两倍,而且从盈利性指标来看,国都证券要落后于西南证券,具体如表1所示,因此可以说国都证券对于本次并购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这样将有助于提升国都证券本身的经营业绩,而且能够将国都证券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使其便于流通和变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都证券股东的利益,那么西南证券进行收购后会产生哪些效应呢?
二、收购成功效应分析
在两家券商达成重组意向之前,西南证券曾经与多家券商就并购事宜洽谈过,但是都是无果而终,因此可以说西南证券最后会选国都证券成为其并购对象,是有其缘由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低成本扩大经营网络,确定全国的布局
从两家证券公司主页网站上有关营业部网点公布情况来看,西南证券公司共有证券营业网点39个,一半左右位于重庆,覆盖的省份只有15个,大部分省份的营业网点只有一个,这样将不利于西南证券实现全国布局的目的;而国都证券共有证券网点23个,有近一半的营业网点位于北京,而且从省份的分布来看,国都证券的营业网点与西南证券的网点存在着一些差异,因此西南证券通过本次收购将会极大地扩充其营业网点的数量,收购后西南证券的营业网点将会达到62个,在一些发达地区的网点将会大大增加,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这样就会在地域分布上对西南证券原先的地域分布进行补充,具体如表2所示。而且据披露在西南证券完成收购后,经纪业务方面,股票交易市场份额将从2010年的0.74%提升至1.26%,排名也将从行业第40名上升至第22名,这将为西南证券实现规模效应、进军全国市场奠定基础。(二)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提升盈利能力
据国都证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2009年报指出,国都证券的经营范围除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外,还包括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而从国都证券控股的公司类型来看,既有在香港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又有从事期货交易的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和从事基金管理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西南证券则在今年1月刚刚对西南期货完成控股,其经营范围已经是日趋全面。但是毕竟是刚刚收购完成,很多方面都是没有经验,而国都证券旗下的国都期货是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出资设立的全国性期货公司,对于期货的经营具有丰富的经验。而西南证券的经营范围除了一些传统券商所拥有的业务外,对于一些新兴的范围例如基金等都还暂时没有涉及或者涉及较少,旗下原有的一些控股子公司也都处于停止运营的状态,有的甚至已经被清算了。因此,西南证券通过收购国都证券可以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使自己的经营具有多元化,也可以将经营范围扩展到香港地区,这样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重组后的西南证券届时除了拥有传统券商所经营的业务外,还将拥有期货以及基金等经营范围,为未来跻身一流券商的行列搭建了一个不错的平台。(三)为打造重庆金融控股集团做好铺垫在今年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大金融企业改革重组力度,探索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在本次的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将打造重庆金融控股集团写进战略规划中。而金融控股集团的特点就在于金融业务经营的多样性,西南证券本身有较好的政府背景,重庆市政府也将西南证券列为重组重庆金融业的平台,最重要的当属重庆信托,重庆信托作为西南证券的第三大股东,对于西南证券的壮大拥有一定的预期,而重庆信托拥有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以及益民基金,同时西南证券也是重庆银行的股东之一,因此西南证券在收购国都证券后,其资本实力将会大大的增强,届时将有利于其进行业务的整台和实施进一步的兼并,为打造重庆金融控股集团提供一个操作平台。(表1、2、3见 附件 下载: rar 文件 )三、收购方式的确定问题
2008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鼓励收购人可以采取现金、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多种支付方式实现并购重组。但是综观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分析如下。
(一)发行债券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还不是很发达,从近三年我国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来看,大部分公司还是选择了股权融资。一方面,对于资产负债率较低或者适中的公司来说,发行公司债券可能会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而且会进一步驱使公司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进行股权融资,这样将会给公司的股东造成一定的恐慌,可能会使得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受损;拐一方面,从西南证券所披露的2009年年报来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8.75%,西南证券已经于2010年进行了定向增发成功,募集60亿元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高负债率的局面,而如果采取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重组的话,以国都证券的净资产为基础,国都证券2010年的净资产为60.32亿元,再考虑一定的溢价,那么西南证券收购完成后,其资产负债率将会达到68.75%,甚至超过该比率,因此这对于志在成为全国前列的券商来说其再融资能力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其进行融资与扩大规模,因此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基本是不可能的。(二)现金收购
总体上来说,现金收购方式对于被并购方的大部分中小股东还是比较愿意接受的,但是考虑到国都证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前十大股东分别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信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昌高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对于现金的需求还是比较小的,特别是在资本市场正处于上涨周期的时候,再加上被收购方估值的难以估计性,往往使现金的收购存在着很大的难题。此外,当被收购方的价值被高估时,收购方将不得不付出额外的资金,这就会减少收购方账面上的资金,增加其经营过程中资金的压力,也将会促使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融资。在证券这一特殊行业,业绩的不稳定性是其主要特点,因此大部分的并购并不会完全采取现金收购方式进行,只有少数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才能够实施并购计划,但是采取部分现金部分股份的形式实施并购还是可能的。从西南证券公布的2010年三季报我们可以得知,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公司账上的货币资金有8709848954.44元,其中,客户资金存款就达到了6849622103.01元,尽管公司在2010年9月份募集了60亿元的资金,但是这样的资金量对于以现金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还是不够的,届时的货币资金将会急剧减少,无形中会加大公司的经营和扩张压力。此外,从税收上来说,采用现金收购方式为应税合并,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的有关规定,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也就是说应税合并一般来说存在着税收因素,而以股权为主的则一般是免税合并,只有等到出售股权获得收益时才会确认所得税问题,因此大部分的公司往往会采取增发股份的方式实施并购。(三)增发股份
增发股份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高效便捷的再融资工具是收购中常用的模式之一,它是指通过向被并购方的股东实施定向增发以完成合并的一种方式。首先它可以有效减轻收购方的现金流压力;其次是降低收购难度,提高收购效率,而不像现金收购等其他方式一样需要消耗大笔现金。除此之外,增发股份往往交易成本比较低,不需要繁琐的程序、漫长的等待,交易费用也低,特别是对于上市的公司而言,它可以利用市盈率幻觉提供被并购后公司的估值,进而达到提升公司市值的作用,使得被并购方的股东可以分享并购方的高速增长和良好的业绩回报。同时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收购方的资产负债率,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公司通过增发股份实施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定向增发,被并购方的全体股东以自己拥有被并公司的全部权益为代价,换取收购方的新增股份,从而成为收购方的股东,之后其不再直接拥有原被并公司的股权,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的法人资格将会被取消,从而成功实现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吸收合并,但是该处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此时可能会存在确认商誉问题;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将会引发纳税问题。而且确认的商誉会使得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率降低,该比率则恰好是创新类与规范类券商的评审标准之一。另控股收购,即被并购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被并购公司的股份作为收购方定向增发股份的标的,将其对被并购公司的控股权让渡给并购方,从而成为并购公司的股东,最终实现收购方对并购方的控股。如果选择吸收合并重组方式,那么国都证券的法人资格将会被取消,也就是国都证券的品牌将不会存在,将是以单一品牌来运营,这样将会引起较大范围的变化,市场份额将会被重新洗牌。但是这种方式下,西南证券可以完全自主的调配国都证券原先的各种资源.这无疑将会减少原先两家证券公司非理性的佣金等价格恶战,并且会节省管理成本,增强西南证券的生存能力。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就是,它不能保证西南证券所支付的对价能够让所有股东的要求得到满足,中小股东往往更倾向于现金,而大股东则更倾向于股权;假如采取控股收购的方式的话,那么市场格局的变化不会太大,而只是局部的细小调整,这对于消费者选择哪一家证券公司的影响不大,而且它可以保留国都证券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牌照,同时也可以采取交叉换牌的模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华泰联合的模式”。此外,目前的国都证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总共有44名股东,如果要实现控股,仅仅需要前6名股东的同意即可。总之,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并购的方式应该尽量在同时满足股东利益要求、公司各自的利益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下进行,这样的并购才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四、重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选择收购方式
如果本次西南证券成功的与国都证券进行重组,那么将是我国第一例上市券商的并购案,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熟的今天,其举重若轻的合并方式将为我国后续的证券行业跨市场、跨地区、跨所有制合并探索出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路径。但是在收购方式的选择上,应该考虑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通常在实施并购前,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全面的考虑问题,尽量以符合所有股东意愿的方式实施并购,比如设置股票回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等条款,而且现金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应该具有公允性。通过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以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坚决遏制可能出现的通过不合理的方式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二)加强信息披露
在重组过程中并购双方应该加强并购相关信息的披露,确保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重组的细节和进度。本次的重组主角不仅仅是两家公司的大股东,而是所有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但是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他对于其他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加强信息的披露将是并购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之一。只有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以及充分性,这样才能够使得重组稳步进行,实现彼此的利益。很多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最终也会丧失其形象,使得其发展举步维艰,因此信息披露将是后续重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三)加强重组后各方面的整合
从原先互为竞争的企业到互相兼容的企业,无论是企业文化还是企业的战略方向,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还是企业的外部资源,都需要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充分的整合。假如整合成功了,那么本次的重组将会达至1+1>2的效应,新老股东将会皆大欢喜;假如整合失败了,那么前面所做的工作将会前功尽弃,这会严重拖缓西南证券打造千亿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也会影响到国都证券的发展。因此重组后,西南证券应该针对本身的战略进行调整,尽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使其能够适应重组后的实际情况,并且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根据旗下各个营业部的具体情况,对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以维护企业核心优势,提高企业整体核心竞争力。
一、并购纳税筹划程序
并购纳税筹划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与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充分融合,使企业战略主导和指导战略并购纳税筹划。企业战略管理的一般程序和并购纳税筹划的程序不同,要理解其实质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确定企业战略目标
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般包括盈利能力、市场、生产率、产品、资金、生产、研究与开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十方面内容。一个企业并不一定在以上所有领域都制定目标,并且战略目标也并不局限于以上十个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及外部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战略目标,再以战略目标为指引,进一步实施战略管理和战略并购纳税筹划。(二)实现五个方面的协调
1.确定并购纳税筹划目标要与确定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
2.形成纳税筹划方案要与形成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3.确定筹划方案要与确定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4.实施纳税筹划方案与实施企业战略方案相协调。
5.监控纳税筹划与监控企业战略相协调。(三)制定并购纳税筹划方案
1.目标企业的选择。首先,不同行业、地区的目标企业税收政策不同,影响并购后税负;其次,目标企业标的不同影响并购过程中双方的税负;再次,目标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影响并购后的税负。
2.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方式的不同将影响融资成本及将来财务费用,进而形成并购后的税负差异。3.并购方式的选择。本文所指的并购方式包括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并购时资金支付方式和结构,直接影响并购过程中的成本和税负,而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不同,影响并购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4.并购后企业整合方案的确定。企业整合包括业务整合、管理与文化整合、财务整合等,在并购后整合环节,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以及业务整合与管理与文化整合等成本费用不同,并购后企业的业绩也不同,因而影响了企业集团的税负。二、并购纳税筹划技巧
笔者认为,从纳税筹划的实务操作来讲,一定要有战略纳税筹划的思想,即要根据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长远和系统性的纳税筹划,科学地选用纳税筹划技巧,以实现并购纳税筹划目标和促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常用的并购纳税筹划技巧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投资行业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当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在并购前必须明确投资方向,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实行13%的低税率;对于出口货物、销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如营业税,根据行业的不同,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分别设定3%-20%的税率。如消费税,根据消费税税目的不同,分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和更详细的子税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如企业所得税,关于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较多。企业从事蔬菜等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或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所得等,实行免征或减征等多种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利用投资区域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近几年我国为保证和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相关税收的区域优惠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区域税收优惠基本取消,但利用投资区域的不同进行并购纳税筹划仍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购企业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考虑以行政区域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并购企业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考虑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三)利用不同的交易方式并结合融资方式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企业并购可以通过多种交易方式实现,大致可以有以下分类:现金购买式、资产购买式、股票换购式、综合证券购买式以及承担债务式。不同的并购类型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同时,不同的并购类型需用不同的融资方式来实现,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对并购企业来讲,主要影响当期及以后各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综合各种情况进行纳税筹划。笔者认为,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交易费用对并购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2.融资成本与费用对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3.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4.被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5.并购后企业整合的成本费用对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财务状况的影响,此处的整合,包括业务整合、管理与文化整合、财务整合等。在充分考虑以上各因素及符合企业战略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从长远上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四)利用被并购企业并购后的不同组织形式,结合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并购纳税筹划
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并购决策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仅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将会影响到被并购企业的纳税人资格是否消灭,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纳税。因此,可利用被并购企业并购后的不同组织形式(包括组织机构)进行并购纳税筹划。被并购企业到底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包括组织机构)对企业最有利,除应适应企业战略要求外,还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
2.被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
3.不同组织形式(包括组织机构)下的管理成本、管理效率。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利用企业的亏损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
1.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及前期无亏损,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各期有一方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可能适合采用非法人机构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样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当期盈亏互抵或亏损后期互相弥补,从而延期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2.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有亏损或累计亏损,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及前期无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可能适合采用非法人机构的组织形式,如公司的分支机构,这样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当期盈亏互抵,从而延期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无亏损或累计亏损,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当期及前期有亏损或累计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五个条件的,同时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后采用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也可以实现亏损企业的部分亏损抵减盈利。总之,企业并购纳税筹划要注重决策的整体性和战略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使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起到真正的作用,最后达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并购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所以并购越来越受到各大公司的关注。而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涉及税收问题,合理的税收安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    在企业实际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是购买方,目标企业是销售方,并购企业所选择的出资方式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了目标企业的合作态度,进而影响到并购交易能否顺利完成。从税收方面看,表现为收购企业的出资方式对目标企业有没有税收利益的吸引。因此,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安排主要是针对目标企业税收利益的安排。在实践中,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有3种,即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通过对出资方式税务处理的比较,可以看出企业税收利益所在。    现金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给目标公司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现金收购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收购和现金购买股票式收购。现金购买资产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和负债,取消被并购企业的法人地位,实现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以达到控股和参股进而控制目标公司资产及经营权的目标。
    对并购公司来说,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其接受的被并购企业的有关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而成本和折旧可在税前抵扣。因此,并购公司可利用目标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而以现金购买股票方式收购,并购公司不能获得节税利益。    对目标公司而言,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目标公司要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以现金购买股票方式,被并购企业股东收到并购公司的现金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由此产生资本利得,要就这部分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被并购企业而言,这种方式是税负最重的。    股票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来实现并购。从并购公司的角度来看,以股票出资,可以利用合并中有关亏损抵减的规定,实现节税。若为股票换取资产式收购,还可以获得折旧抵税利益。对目标公司,以股票出资,不用确认转让资产所得,因此不用缴纳所得税。而对于目标公司股东,由于未收到现金,不需要确认资本利得,一直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目标公司股东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并购公司利用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出资方式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    根据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选择以下所得税处理方式: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交换股权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当并购企业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时,目标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并购企业非股权支付额控制在20%以内时,目标企业或其股东可享受免缴所得税待遇,并购公司可以降低并购的税收成本。也就是说,在并购过程中公司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并购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并购中税收安排的复杂性。因此,企业并购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必须明确的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也不一定是税收安排的最佳方案,只有使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收安排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安排必须考虑到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工作环境以及待遇等许多方面。也就是说,企业并购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以便设计出最佳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该文件的亮点之一是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所有资产的交易都应当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可以通过税款递延来减轻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负担,即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合并是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但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合并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相当于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控股合并相当于59号文所界定的股权收购。即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合并对应着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和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准则按照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拟结合企业合并准则、所得税准则和59号文的相关规定,探讨这两类企业合并在分别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对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影响。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关于控股合并(股权收购)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方在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通常是被合并方股东对被合并方的原始投资额,而不是合并方在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由于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通常并不等于其股东的原始投资额,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为购买价款或者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合并方对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合并方管理层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来确定。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合并方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产生所得税影响,合并方应当按照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二)关于吸收合并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使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存在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也应在被合并方的账簿和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都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而也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通常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关于控股合并(股权收购)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或有对价之和。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购买方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购买方管理层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来确定。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二)关于吸收合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因而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综上所述,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取决于企业合并的类型、企业合并的方式、企业管理层的意图、企业合并是否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等。
的并购支付方案。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务院9月6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资金投入以及金融支持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放宽。这必将刺激各行业兼并重组升温,与此同时,有业内专家指出,按照新政,部分重组事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这些企业都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或面临较大的税务负担。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升温
  《意见》指出要以汽车、钢铁、水泥等六大行业作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意见》同时还提出了财税、金融、资本市场、土地等多方面的扶持企业兼并重组的具体措施,可以预见,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大幕即将开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将骤然升温。  《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无论从国务院发文强调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还是从有关部门近期的表态及行动来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仍将是最为诱人的话题。从税务的角度分析,《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最新的规定和政策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产生一定影响。
  企业所得税成关注焦点
  并购重组在带来整合效益的同时,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许多的业务整合风险及相关的税务风险。  根据《通知》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讲,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公告,老凤祥股份定向增发购买黄埔区国资委持有的老凤祥有限公司27.57%的股份;ST张铜拟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持有的淮钢特钢63.79%的股份等等,收购股权比例都达不到75%。因此,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这些企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都存在重大的税务风险或面临较大的税务负担。  对此,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前也必须充分做好税务功课,认真研究《通知》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控股企业的概念、跨境重组的税收管理等,避免税务风险,争取税收利益。  此外,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也指出,目前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管理制度仍不尽完善,或较为原则,其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落实;或规定得复杂繁琐,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因此,仍需进一步的规定加以简化和明确。同时,建议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前,应当事前准备相应的税务方案,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的讨论,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进行并购重组操作。

开心的云 发表于 2012-10-23 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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