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48号 2012.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http://www.fdckj.com/xwb/images/bgimg/icon_logo.png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学习一下 谢谢提供、分享 先回复,再学习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学习了,!!!!!!!!!! 四楼{:soso_e113:}不需回复可看见了,天天先回复再学习,{:soso_e113:} 学习了,好象没涉及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有啥特别要求吗? 其实广告宣传费的比例本来用不完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