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影骑士 发表于 2012-4-21 18:47:30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1、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土地之上还上地平线之上

2、停车场所出售还是出租?
31号文:(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摊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地下停车场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发票。
是否销售?
租赁费发票与管理费的纳税差异与争议。
火炬大厦

辽地税函〔2009〕18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出租房产税。

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合同20年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9年0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部分地下停车位以赠送的方式和房屋一起销售,赠送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视同销售?如果不视同销售其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 Hidden Message *****

渴望学习 发表于 2012-4-21 19:05:29

向楼主学习!!

海蛎子 发表于 2012-4-21 19:11:41

今儿个来知识了,逐条回复,并下载之,谢谢楼主!{:soso_e181:}

汇滨垂钓 发表于 2012-4-21 19:14:13

先回复,再学习

392585011 发表于 2012-4-23 11:07:29

看看,学习

韩冰冰 发表于 2012-4-23 11:35:05

正在查收这方面的文件

别了温哥华 发表于 2012-4-23 15:50:02

学习一下

别了温哥华 发表于 2012-4-23 15:50:58

学习过了

宝Happy 发表于 2012-4-23 16:02:31

做好事就做到底,何必一半呢

dekhtk 发表于 2012-4-23 17:13:06

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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