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预收的订金、意向金等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到预收款的当天。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普遍存在未签订售房合同以前就收取订金、定金、意向金、看房费等预收性质的款项,这些款项是否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在预收的当天就确认纳税义务? 另外,企业收取的合同更名费应按“服务业”还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解答】 **** Hidden Message *****
回复看下是怎么回答的! 学习中! 好像现在好多这种现象,我也想知道是怎么操作的。谢谢。 学习,学习。
学习了好好学习 路过 看看 kankan.......... 学习中!
:( 应该按营业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