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
(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Hidden Message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不能扣除 统借统还政策尚未明确,按法理分析应可扣除。向金融机构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利息不能据实扣除,但可扣除5%。 可以看到全文吗,谢谢! 可以看到
{:soso_e109:} xueyiyixia 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我。。。。 正想来学习呢,学习学习来了!!! 瞅瞅学学,再进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