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狂人 发表于 2011-8-10 17:52:49

有关白条入帐相关财税政策梳理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   关联政策解读:
  1、“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①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88万元,管理费用3.4万元,贷:银行存款4.28万元。附件为税票。  ②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0275万元,贷:银行存款0.0275万元。  ③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折旧0.05万元,贷:累计折旧0.05万元。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④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45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1.45万元。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借:营业费用3万元,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年度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年度。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①借: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万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075万元,贷:其他业务支出0.9075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③借:应交税费——所得税0.62947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629475万元。④借:利润分配1.2780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78025万元。  2007年度企业因少计费用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Hidden Message *****

江苏 发表于 2011-8-10 19:37:14

政策梳理
:handshake

一路前行 发表于 2011-8-10 20:21:16

白条如何消化是财务人员头痛的事

begarsuo 发表于 2011-8-10 21:49:49

学习一下!!!

小小会 发表于 2011-8-11 12:45:51

学习下噻

qsx777777 发表于 2011-8-12 12:07:45

这种现象很普遍

清风 发表于 2011-8-17 11:32:50

学习一下,谢谢提供!

五味和 发表于 2011-9-15 14:45:43

白条消化一下,学习

giraffe 发表于 2011-9-15 17:13:08

看看如何消化白条

wpjmymm 发表于 2011-9-17 09:50:55

除了工资以外没有什么可以用白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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