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狂人 发表于 2011-8-2 17:07:48

职工福利费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法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
财企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税函3号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
   
    税法 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并且不区分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统统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范围做了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福利费支出,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了福利费,也不允许作为福利支出作税务处理,这些支出应就其支出的性质,依据当地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判断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例如北京)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有些地方(例如天津)则规定: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旅游费无论会计还是税法不可以在福利费列支。
国税函〔2009〕3号对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范围做了列举,旅游费不在列举范围;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greenheart2006 发表于 2011-8-2 17:41:25

谢谢楼主的分享,学习中,以为以后能多发点供大家学习。

天地一沙鸥 发表于 2011-8-2 19:55:15

:D 学习了,感谢分享

沁缘 发表于 2011-8-2 21:23:35

回复 1# 的帖子

好东西啊,看后收藏

武汉-金子 发表于 2011-8-2 21:34:41

感谢狂人,实用的帖子,顶!

清风 发表于 2011-8-17 11:44:04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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