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狂人 发表于 2011-7-29 14:13:08

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Hidden Message *****

[ 本帖最后由 武汉-狂人 于 2011-7-29 14:29 编辑 ]

gossip 发表于 2011-7-29 14:28:11

原创!怎么感觉有点眼熟

武汉-狂人 发表于 2011-7-29 14:29:13

转来的,我在上面注一下

zhouxiaoyu2857 发表于 2011-7-29 14:39:19

看看看看

syong12345 发表于 2011-7-29 14:50:58

woyaoxuexi

风雪夜归人 发表于 2011-7-29 16:21: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不属于有效文件.你不信,反正我信.

喻俊 发表于 2011-7-29 16:46:54

问题都是有的

一路前行 发表于 2011-8-1 20:51:11

存在就是合理的

scgezi 发表于 2011-8-1 21:20:22

转来的,我在上面注一下

天地一沙鸥 发表于 2011-8-1 22:57:16

学习一下,辨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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