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shj
发表于 2011-7-22 12:12:10
学习一下,谢谢分享!:loveliness:
maxshj
发表于 2011-7-22 1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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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自购材料”,个人觉得未涉及“甲供材料”所有权的转移,不视同销售。当然,之前签订合同应另外注明“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及材料明细;
2、对于“自购材料”,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单位以“甲供材”增票至所在地税局换开建安发票,并代扣相关税费之后可以以建安发票计入开发成本,不存在重复计成本。(地方税局规定,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lrying
发表于 2011-7-22 15:18:31
看一下,好好学习
向前2010
发表于 2011-7-22 15:40:32
甲供材料,税务局要是真弄起来,非常麻烦,牵扯好多问题
红枫叶91
发表于 2011-7-22 16:17:15
我们公司今年两个项目全部是甲供材,要好好学习学习了
小小凡子
发表于 2011-7-23 17:50:02
回一个看看
寻找幸福
发表于 2011-7-23 2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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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值得一看
swj9181
发表于 2011-7-25 11:38:09
又见狂人,学习下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1-7-26 00:14:28
向狂人学习。。。。
红彤彤
发表于 2011-7-26 17:49:53
甲供材的情况太多了,看看怎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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