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shj 发表于 2011-7-22 12:12:10

学习一下,谢谢分享!:loveliness:

maxshj 发表于 2011-7-22 12:23:12

回复 1# 的帖子

1、对于“自购材料”,个人觉得未涉及“甲供材料”所有权的转移,不视同销售。当然,之前签订合同应另外注明“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及材料明细;
2、对于“自购材料”,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单位以“甲供材”增票至所在地税局换开建安发票,并代扣相关税费之后可以以建安发票计入开发成本,不存在重复计成本。(地方税局规定,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lrying 发表于 2011-7-22 15:18:31

看一下,好好学习

向前2010 发表于 2011-7-22 15:40:32

甲供材料,税务局要是真弄起来,非常麻烦,牵扯好多问题

红枫叶91 发表于 2011-7-22 16:17:15

我们公司今年两个项目全部是甲供材,要好好学习学习了

小小凡子 发表于 2011-7-23 17:50:02

回一个看看

寻找幸福 发表于 2011-7-23 21:52:55

回复 1# 的帖子

很好值得一看

swj9181 发表于 2011-7-25 11:38:09

又见狂人,学习下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1-7-26 00:14:28

向狂人学习。。。。

红彤彤 发表于 2011-7-26 17:49:53

甲供材的情况太多了,看看怎么处理吧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查看完整版本: “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