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公子 发表于 2011-3-24 14:20:47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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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楚公子 于 2011-3-24 16:49 编辑 ]

qiqimao2009 发表于 2011-3-29 16:14:07

想看看什么情况 。。。

鸿雁JHY 发表于 2011-3-29 17:29:03

看看学习啊

whj3080 发表于 2011-3-30 10:48:02

想看看什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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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hwjcpa 发表于 2011-4-24 09:43:36

我也很感兴趣,想 学习一下

hwjcpa 发表于 2011-4-24 09:56:27

好想 学学习啊 ,谢谢你 啊

zcq76 发表于 2011-4-24 11:20:37

看看什么情况。

lbq727 发表于 2011-4-24 13:44:22

看看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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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jsl 发表于 2011-4-24 14:41:55

学习

看看学习学习

银海之星 发表于 2011-4-24 15:17:35

这个问题很普遍,知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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