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燃气费等的款项,是开收据还是发票啊
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燃气费等,应该按照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看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就应该是余额(手续费),那么是否应该拒绝业主要求对收到的代付款项开具发票的行为,可以开具收据代替吗?
我也不懂
我在不可以开发票吧,这只是代收的回复 1# 的帖子
我也感觉只需开收据就OK了吧~经验尚浅,请各位高手再给予更完善的解决方法或帮助,大家互相帮忙吧! 代收应该是收据吧 开发票也没事,属于Dai.开的不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你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代收款项开收据,, 开发票是可以打上代收两个字。我就是这样开发票的,还望高手指点。 可以开收据 应该开代收发票,收据的话业主无法入账!开发票也没事,属于Dai.开的不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你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好的,明白了,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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