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无敌 发表于 2010-6-26 20:03:09

地下室管道占用空间,开发商负赔偿责任

地下室管道设计占用空间,开发商负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预购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301户附售地下室。同时,开发商向张先生出示了《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并核对无误。但是,交房后,张先生发现:唯独他购买的地下室内管道穿插在地下室内,导致地下室足有一平方米的面积无法使用,而其他业户地下室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对地下室使用价值的贬损作出赔偿,开发商以“该商品房地下室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建设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及附售地下室时是知道唯独301户存在管道穿插地下室影响使用空间的情况的,但开发商就这一事实进行隐瞒并未告知张先生,导致张先生对该商品房附售地下室不存在瑕疵的情况不知情,因此签订了该预售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开发商依据设计图纸是明知301户管道存在穿插地下室影响使用空间的情况的,却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并给张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应当对张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张先生有有更有力、更充分得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应当向张先生承担惩罚性赔偿。

另外,开发商在庭审中抗辩称: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属于销售产品(商品)。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本法关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际是对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质量纠纷法律适用的排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交付开发商后,开发商向购房人销售房屋,形成商品房买卖关系,自然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

综上,律师认为:开发商即便对该商品房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建设不存在任何施工违规行为,但是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依据施工图纸明知附售地下室存在管道穿插影响地下室使用空间的瑕疵,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不告知张先生关于该附售地下室的真实情况,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同时开发商也违反了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侵犯了张先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对张先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张先生的实用价值贬损的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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