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兰 发表于 2010-6-10 21:45:13

2010年6月第二周房地产新政汇编

地产新政:北京将查处楼市虚高报价 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北京商品住宅预售已开始实行每套房都需要明码标价的制度,并在网上公示。对于开发商申报价格虚高,相关部门将按照一房一标价及时查处。
    网签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
    近日,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的人开始发现,过去在售楼盘销控表中一栋楼只有一个均价,现在已经变成了一房一价。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5月开始,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陆续对每套住宅的价格进行公示。现在每套房不仅有按照建筑面积的价格,还有按照套内面积的标价,让购房者一目了然。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行一房一价,“每套住宅的价格由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时填报,预售许可批准后,每套住房的价格就对外公示,并且购房网上签约时的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否则无法完成签约。
    “市场出现虚报价格现象”
    同时,市住建委还将依据一房一价加强对成交价格的监测,对开发商申报房价虚高且不属于正常打折优惠幅度内售房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当然,开发商正常的降价销售肯定不会管,主要是防止开发商为制造房市仍然火热的假象,以及为自己以后降价销售留余地,而虚报价格。实际成交时,却私底下以很低的价格成交。目前市场中已出现这样的苗头和现象。”这位负责人说。
    【作者:马力 来源:新京报】




地产新政:国务院: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研究开征环境税
    中国政府网31日刊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与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相比,此次公布的《通知》最明显的是增加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表述”。
    《通知》就财税改革、金融改革等11方面重点工作提出实施要求。根据该通知的表述,今年有望“出台”的政策包括资源税改、电力改革与盐业改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此外,提出要健全创业板相关制度,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等。
    在财税改革方面,在4月29日公布的《意见》中仅提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而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不仅再次明确表示将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而且还增加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开征环境税,以及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内容。
    另外,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通知》明确提出“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有效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比此前《意见》所表述的“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的概括性表述更加细化。
    《通知》对五项金融改革措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方面,《通知》强调要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创业板市场相关制度,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此外,《通知》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要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还要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强调要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
    【作者:周婷 来源:中国证券报】




地产新政:海房产新政将率先出台房产税:起征点人均70平
    5月31日房产税话题再度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令房产税开征的预期再度升温。另据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透露,上海版楼市调控细则近期有望公布,万众瞩目的房产税条款很可能包含其中。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意见》明确指出“房产税”,那么界定就比较明确了,无论是物业税还是房地产税,虽然叫法不一,但大多指的是房产持有环节的税种,目前而言就很明确了。即今年还是要研究调整房产税。
    记者就业内人士透露上海将出台地方调控细则的情况咨询杨红旭的看法,杨红旭说,“近期上海有可能出台地方调控细则,房产税有可能在细则中有所体现。”如果这样,上海就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出调整后的房产税的城市。但这还是短期的、临时性的措施,为了抑制投机需求、稳定房价,就像北京“限购”一样,是国家允许的一些地方临时性地出台的一些限制投资需求的规定,这与调控方针一脉相承。
    杨红旭分析认为,上海极有可能先对增量住宅征税,绝大部分自住性住宅(比如规定人均70平方米以内免征,就可以保护原有一套小二房,现新购一套大三房的改善性需求者),暂且都会免征,而且税率也会比较低,6‰左右比较合适。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房产税还可能会面向非本地户口和取得上海居住证未满一定年限的购房者征收。
    杨红旭告诉记者,在国家没有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地方还是可以试点的。一来房产税是地方税种,二来房产税原本就属国务院的行政性条例,地方政府只需要报请国家批准就可以进行试点。这同时也意味着物业税这一税种今年很难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是要对房产税进行调整,对相关税基、税率扩大到住房领域。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房产税这一调控手段可谓是千呼万唤,各方前期研究、酝酿了很长一段时间,“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说明中央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表态,此时在个别城市推出房产税可谓是顺理成章。
    针对了解到的这些情况,《经济参考报》记者向上海市房管局办公室相关人士进行了求证。该人士没有对记者提供的消息表示意见,而是对记者说:“如果有这方面的信息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对外发布。”
    陈国强认为,这一轮调控手段中税收手段可谓是从“引而不发”到“呼之欲出”。此前业内外对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格外关注,但在重庆公布的具体调控政策中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规定,而北京、深圳、广州等热点城市的楼市调控细则均已公布,也并不包含此项条款。因此,业内外对于上海会否出台相关的房产税条款尤为关注。“无论覆盖面如何、税率如何都将对投资、投机需求产生很好的抑制,有助于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陈国强补充说。

阿斯兰 发表于 2010-6-10 21:46:03

; 不过,也有部分税收专家对房产税开征的实际效果持谨慎的态度。“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在短期内也许对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有点用处,但从中长期来看,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
    首都经贸大学税收研究所执行所长丁芸也认为,利用税收手段来调控房市,增加持有房屋的成本,肯定会对市场带来影响。然而,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可能更多的是心理上的作用,不能过高估计税收在房市调控中的作用。
    杨志勇提醒说,如果真的要出台个人自用住宅的房产税,重复征税问题必须考虑。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个人住宅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大量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相关的税费。“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影响面大,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新税源的开辟不能不谨慎。特别是近年来,"被高档化"的楼盘不少,即使是很低的税率,居民个人是否有相应支付能力也是一个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李友元指出,税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某个环节征收的税收不可能停留在某个环节或阶段,必然会扩展到其他阶段,影响到经济中的各个环节,所以,开征新税种或政策的调整都应该慎重又慎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地产新政:北京酒店类公寓禁售令今启动 购非住宅不能用公积金
    市住建委上月发布,北京将禁售酒店类公寓。今天起签订土地合同的酒店项目,一律禁止分割销售。
    昨天,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已经将全部房地产项目按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进行公示。并在非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项目信息的上方增加了“特别提示”,对住宅和非住宅的不同之处进行说明,提示购房人非住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上户口等信息。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欺瞒购房者的欺诈行为,合理引导购房消费。
    - 提醒
    非住宅项目一般不强制性要求设计配套服务设施;
    非住宅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一般为40年或50年;
    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年,且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非住宅项目不能享受商品住宅的税费优惠;
    非住宅项目水、电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住宅项目;
    非住宅项目不能办理户籍手续。(记者马力)
    【来源:新京报】




地产新政:北京:个人住宅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次“从严清查”是否涉及个人转让二手房是不少二手房交易双方关心的问题。目前土地增值税是否对个人买卖二手房开征?北京现在如何征收?
    解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转让二手房过程中,除了营业税和个税,还要求个人售房者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或相关的涉税证明,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楼市下行,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链家地产统计,目前,北京市的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昌平、顺义、通州、大兴等区,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均为对个人住宅类项目交易免征。
    麦田房产权证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土地增值税的税费征收主要依据的不是房屋年限,而是房屋性质。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只要是产权证注明是“住宅”的房屋,在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转让时,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商业用房或是公司间的房屋转让或出售,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增值额(申报价-原值所得)×税率(30%-60%之间)=土地增值税。
    【来源:新京报】




地产新政:三部委发文规范“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中新网6月5日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阿斯兰 发表于 2010-6-10 21:47:17

地产新政:北京二套房贷利率上调 三套房停贷
“北京自6月初开始已按从严的二套房认定标准执行放贷,投资性购房者也更加谨慎了。”昨天,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自6月初开始,北京各家银行已经严格按“京12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二手房批贷、放款周期也因此延长。与此同时,银行对外地人贷款申请审核异常严格,均要求外地购房人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后才会受理,否则是不能够申请贷款的,该政策已经成为外地人在京购房的一大门槛。
    “4月份北京银监局下发‘先抵押后放款’的通知,使得贷款人拿款周期延长至少一个月。”伟嘉安捷研究员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新政后银行对借款人之前的贷款纪录追查更为严格。目前,银行已陆续开始通过“认房又认贷”来认定二套房和三套房,对于审查出的二套房客户首付、利率均予以上调,三套房客户已全面停贷。
    而且,“银行对借款人及配偶之前的贷款纪录审查时,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询到借款人家庭名下有过两次贷款纪录,那么不论该房产贷款是否已结清或出售,再申请贷款时都属于第三套房,银行是拒批的。”一位业内人士说。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资质审核更加苛刻,如果借款人之前有过一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逾期纪录,就会遭到银行拒绝。银行对贷款房屋房龄的审核也更为严格,多数银行对于房龄在20年以上的房产基本不受理贷款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调控的推进,北京楼市成交也陷入低谷。据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统计,6月首周北京商品住宅总成交量仅为595套,环比下跌58.4%。
    “我们预计6月份北京楼市成交量继续延续5月份下跌的趋势,商品住宅总成交可能低于4000套,创2009年以来最低点。”中原地产张大伟说。
    【作者:于祥明 来源:中国证券网】




地产新政:深圳出台房产市场监管办法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8日通过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按投资总额的15%存储项目资本金。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部门备案,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价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价前办理备案变更。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代收和监管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深圳市市长许勤上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将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好国十条从需求上调控;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此外还将从房地产市场管理角度来调控市场。
    【作者:潘建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地产新政:重庆市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九大关键词解读
    18岁以上收入稳定,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的可申请
    市政府昨日发布公告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办法》的摘登。
    关键词:总则
    公租房将限定面积 租金标准有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关键词:规划建设
    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 也可建成集体宿舍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关键词: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从六方面筹集资金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关键词:准入管理
    单身月入低于2000元 家庭月入低于30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关键词:配租管理
    申请公租房先摇号 三口之家住60平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关键词:租赁管理
    每次最长可租5年 不得擅自进行装修
    第三十条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关键词:退出管理
    转租空置公租房的 5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转租、出借的;
    (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关键词:出售管理
    租满5年可以购买 不得出租转让赠予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关键词:监督管理
    房产中介卖公租房 要依法受到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晨报】




地产新政:南宁出让土地首次要求配建廉租房
    记者今天从广西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近期将公开拍卖4块土地,总面积达397.27亩。同时,南宁还首次要求出让面积较大的土地必须配建3%至5%的廉租住房。
    南宁市有关部门对这4块地块的规划及建设开发条件均作出了特别明确的规定,要求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少于70%。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及交通等其他方面的建设,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面积较大的2号地块和3号地块还明确要求必须配建3%至5%的廉租住房,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统一回购,用于安排困难群众居住。本报南宁6月9日电
    【作者:庞革平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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