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梅姐 发表于 2010-8-3 10:43:38

在这个网站中学到不少知识。谢谢,房地产会计网的工作人员。

电子世界 发表于 2010-8-17 08:22:20

这个有用,好好学习一下

墙角的花 发表于 2010-9-15 15:59:45

做了几个清算,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啊

橙子125 发表于 2010-9-27 23:41:19

支持!感谢楼主无私分享

周会计师 发表于 2010-9-28 10:55:44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我想请问,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这个以上方法是指第一项的5%还是第二项的10%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2962-1-1.html

tan420 发表于 2010-10-25 15:08:08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这句话是第(二)项的第二款,即按照第(二)项的第一款处理,也就是按10%以内计算扣除。

娟娟511 发表于 2010-12-26 15:30:17

回复 1# 的帖子

是该好好学学新法规。

小烧饼 发表于 2011-1-30 14:09:30

帮着盖楼   :L

zhangfangg 发表于 2011-2-27 12:11:33

谢谢。。。。。。。。。。。。。。。

江苏 发表于 2011-3-27 00:15:17

很想学习学习,谢谢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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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