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chm 发表于 2010-5-4 12:53:53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缴纳的问题

问:
某公司是深圳一家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一项写字楼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总包单位。他与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分别注明了电梯的销售的总价格和电梯安装劳务的总造价,依据现有的税务法规,电梯分包单位应给总包单位开具电梯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部分则开具营业税发票。深圳现在地税局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总包单位对分包的税金不实行代扣代缴,改为由分包单位自己缴纳,总包拿分包缴纳的营业税发票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给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并抵扣相应的营业税税金。现在的问题是:
1、分包方开具给总包单位的电梯销售增值税发票能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并抵扣相应的营业税税金吗?
2、如不能,请问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规避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金?
3、从某些渠道了解到建筑安装工程里电梯、中央空调等专用设备如果是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话可以不包含在建安工程总造价里面,不缴纳营业税,只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是建筑总包单位自行采购的话要包含在建安工程总造价里面,要缴纳营业税。请问这种说法有税务法规方面的根据吗?具体的文件在那里?
答:
1.从上述信息看,分包方开具给总包单位的电梯销售增值税发票不能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不抵扣相应的营业税税金。
      2.建议,电梯由写字楼自己购买,安装公司仅仅承包劳务,合同规范为提供电梯安装劳务,这样,电梯的价款,将不会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了。这样,建筑安装企业给写字楼出具建筑业发票即可;同时,分包出去的工程,由电梯安装公司给建筑企业出具安装发票,这样,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额可以扣除分给安装公司的营业额,以差额计税;
       3.如上述2的回复;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甲供材料亦要并入税基纳税),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甲供材料亦要并入税基纳税),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请问,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是那些设备?有没有具体的名录?
我个人理解,不需要名录,因为,实际中,安装劳务,其实就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为客户购买安装设备的比较少,因为,目前,设备的价款,通过询价,即可得知,代买,没有利益可图,而且会增加税负。
       以前政策,曾经限定设备的名录必须由税务机构认定,新营业税条例下,没有规定。
       实际中,可以提前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构的意见,以减少涉税风险。

嫦娥一号 发表于 2010-5-4 13:50:41

这几个问题答的好!谢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缴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