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chm 发表于 2010-5-4 12:48:17

企业给员工报销医疗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您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有关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998877665544321 发表于 2010-5-4 16:24:30

相当地详细,学习了,多谢

向往春天 发表于 2010-5-11 13:44:09

学习了,多谢
:victory:

付出就会成功 发表于 2010-5-12 11:28:27

学习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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