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兰 发表于 2010-4-15 12:44:02

物业税究竟离我们有多远

■从刚刚闭幕的**上诸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到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的热议,不论站在哪个角度,基于怎样的背景,物业税都是一个绕不开、躲不过的重要话题。

  ■在今天的中国人眼中,难产的物业税,或许已经成为本世纪以来最大的经济之谜。这个谜底,只能从物业税七年难产之路的追溯中去尝试揭开。

  尽管社会上不时地有关于开征物业税的种种传闻,但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在过去七年之中一再经历此类信息浸泡的人,却日渐清晰地看到了一个基本事实:物业税的脚步声,并非离我们越来越近。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越来越远之嫌。

  回想起来,物业税距离我们最近的时候,应当算是2003年10月。那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刚刚将开征物业税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后不久,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征物业税又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在媒体的轮番炒作和社会大众的一片瞩目之中,曾有那么一段时间,物业税好似山雨欲来风满楼,大有一触即发之势。然而,经过了一番“干打雷、不下雨”的磨砺之后,物业税便被推上了雾里看花之路。而且,越往前走,其开征之路就越是雾气重重。

  七年走下来,一位当年参与这份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的著名经济学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没想到被寄予厚望、曾以为很快即可实施的物业税会如此难产。

  从刚刚闭幕的**上诸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到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的热议,不论站在哪个角度,基于怎样的背景,物业税都是一个绕不开、躲不过的重要话题。在今天的中国人眼中,难产的物业税,或许已经成为本世纪以来最大的经济之谜。

  这个谜底,只能从物业税七年难产之路的追溯中去尝试揭开。

  最初,物业税是被当作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一种手段而进入人们视野的。但果真依此操作起来,人们很快便发现,一方面,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发生在流通领域。让位于财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去抑制位于流通领域的房地产价格,毕竟路途遥远,传递渠道曲折。而且,要付出较高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国的税制体系中,本身即设有在流转环节征收、作为房地产价格的构成部分,并可由此对房地产价格施加直接影响的税种,如营业税。让设在流转环节的税种去抑制同样位于流通领域中的房地产价格,不仅传递渠道直接,而且,操作方便,成本较低。于是,便有了在二手房交易环节加征营业税等举措的陆续出台。既可找到可替代的手段操用且有着上述的种种比较优势,开征物业税的意义自然要被相应淡化,从而也就有了将其暂时搁置起来的理由。

  与此同时,也流行着另一种关于开征物业税目的的解释。这就是给地方政府寻找主体税种,让地方政府拥有可归其专享的基本税收来源。这一说法,确实很能打动人心,特别是能获得各级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的支持。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一旦着手去做,其绊脚的因素便一个个冒了出来。比如,在今天的世界上,举凡实行单一制的国度,几乎都不会给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失掉税收立法权的依托,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设置便难以获得足够的支持。又如,在今天的中国,有关财政体制安排的指导原则,已经悄然由“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调整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权”与“财力”,一字之变,含义深远。这意味着,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要更多地通过“钱”而非“权”加以实现。或者说,各种转移支付已经被当作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径。这也使地方主体税种设置之事难以成为重要的关注点。

  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形告诉我们,开征的目标定位不清,或许是物业税难产的谜底之一。

  进一步看,即便开征物业税的定位准确了,清楚了,也还是要遇到新的不易跨越的障碍。

  立刻可以举出的例子,至少有如下两个。

  开征物业税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拥有房产或房地产的居民个人要由不缴税改为缴税了,其所承担的税负水平要因此而上升了,他们对开征物业税所抱的态度可想而知。在现实生活中,拥有房产或房地产的人又往往较之不拥有房产或房地产的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可能或潜在的纳税人的利益倾向,显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有关物业税问题的抉择。

  按理说,地方政府应当是开征物业税的主要获益者和支持者。但是,根据既有的设计原则,物业税的开征肯定要与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规范连在一起。作为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动向与地方政府甚至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开征物业税与规范土地出让金将分别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利益得失,两者孰大孰小,在未来方向不确定的条件下,也使得地方政府疑虑重重,始终形不成开征物业税的推力或动力。

  也就是说,既得利益格局的阻碍,或许是物业税难产的谜底之二。

  作为以居民个人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为征收对象的税,物业税既属于直接税,又要深入到财产存量层面征收,这无疑对现实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现实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尽管这些年进步很大,但从总体而言,还尚停留于“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即是说,它主要适应的是间接税的征收,并且,是在国民经济循环所形成的诸种要素收入的流动中,选择特定环节截取部分收入流量的办法来征收的。既不适于征收直接税,又难以跳出流量而深入到财产的存量环节,让具有如此特征的税收征管机制去完成征收物业税的任务,当然会力不从心。问题在于,如不能获得来自税收征收机关的强力支持和高度认可,物业税的开征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这又启示我们,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不适应性,是物业税难产的谜底之三。

  可能还会有其他方面的谜底,但在笔者的视野之内,上述三条或许是最重要的。将这些谜底或矛盾摆出来,其初衷,当然不是要削弱我们开征物业税的决心或借此拖延物业税的开征时间表,而是要以此为突破口,在圈定矛盾焦点或症结所在的基础上,集中优势兵力,尽快打一场围剿上述种种难题的歼灭战。本文的出发点和归宿,即在于此。

付出就会成功 发表于 2010-4-22 10:31:44

估计物业税在中国很难实施   除非政府强制性收取

淘-淘 发表于 2010-4-26 13:05:28

会先从商业房产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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