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问题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下面分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营业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北京某某大厦代收餐费、车位费、租线费、电话占线费2848702.25元(其中2000年1月至12月代收2271986.25元,2001年1月至12月代收576716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142435.11元。
案例2:检查人员在对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直以来,将预收的物业综合管理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截止2002年9月,该帐户贷方余额为794947.0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9747.35元,城建税2782.31元,教育费附加119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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