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业务招待费几乎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永恒话题,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都有一定的变化,我们在此进行一些总结和探讨。一、会计方面
在会计方面,不论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原企业会计制度,在对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处理方面是一致的。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根据原制度“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分别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如企业发生的管理或营业用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企业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新准则下,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则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等。
二、税法方面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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