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飞翔 发表于 2009-7-23 10:08:20

紧急求助:关于取暖费

我物业公司收取的2008年度取暖费,在2008年底,按40%结转了收入。可是税务局来查账,要求全部结转收入,并要我们补交所得税。各位朋友,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给我提供一个依据?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9-7-23 13:03:42

依据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依据2: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个条例中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预收款缴纳营业税作了规定,但是楼主的取暖费,也就是应税劳务没有包括在内。

   个人觉得财税〔2003〕16号仍然是有效的,税务局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

何英 发表于 2009-7-27 15:12:57

不错的资料
好好学习了
谢谢分享

黑丫 发表于 2009-12-17 09:10:00

营业税不用交,那所得税应该还是要交的吧。

wangjin0764 发表于 2009-12-22 19:27:3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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