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售楼时使用抵用券如何开具发票并缴税?
房地产公司售楼时使用抵用券如何开具发票并缴税?问题内容:
例如:已售出商品房B1201一套,总价100万,并已全额开具不动产发票。之后房价下降至90万,已重新签定合同,10万以现金抵用券形式退还(该券可以用于购买本项目的其它商品房)。若该抵用券现已抵用用于购买另外一套合同总价为80万的商品房(B1101)。请问此时可以申请开具B1201房红字发票,同时开具90万的发票,然后B1101房按80万(即70万现金+10万抵用券)开具发票吗?如果不能这样开,那么会导致发票金额与合同总价不一致的情况。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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