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叶 发表于 2009-6-4 21:45:29

请教:公用设施出租收入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设施出租给个人经营的租金收入,可以作为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吗?还是应该和物业维修基金一样计入专项基金?物业公司将租金收入用来冲减公司费用,理由是若不冲减费用支出,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将提高(因为公司亏损),所以受惠的还是全体业主。如果要将该收入转为业主共有的专项资金,有依据吗?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9-6-4 21:51:14

《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利用小区设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须全部用在小区公共设备维修、业主日常文体活动。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9-6-4 21:55:47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9-6-4 21:58:33

个人觉得:物业公司取得公共收益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房产税等,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补贴物业费收入的,还应该记入经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计提维修基金的部分就不应该涉及企业所得税了

黄叶 发表于 2009-6-8 11:02:16

楼上辛苦了,谢谢你的解答。

妩媚 发表于 2009-6-20 21:02:17

谢谢同行们的解释

songping 发表于 2012-6-23 09:30:40

xuexi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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