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开办费的纳税筹划
开办费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无中生有”使开办费最大化,以在不短于5年的以后期限内多摊销管理费用,或缩短筹建期、将本应列“开办费”的列“管理费用”直接进损益,以及利用摊销比例(不超过20%范围内)依免税期间、盈余或亏损年度而弹性应用,以期达到免缴税、少缴税或延缓缴税的节税目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一)筹建期间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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