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影响
问:国税发31号文的下发,对房地产行业无疑是个大事。但对以前有关文件的条款还不大明确。如:**** Hidden Message *****
[ 本帖最后由 阿斯兰 于 2009-4-2 12:41 编辑 ] 2、关于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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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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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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